我省出台内部审计工作新规-广州基金

我省出台内部审计工作新规

时间:2019-05-30

2019年4月25日,经十三届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9号令,下称《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将有力推动全省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规定》将内部审计界定为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要求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现《规定》中的重要内容整理介绍如下:

一是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要求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每5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同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可享有调阅资料、检查信息系统、要求相关部门协助等权限。

《规定》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二是界定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界定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配合责任和整改责任,同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规定》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规定》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三是对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提出要求。《规定》强调了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倡导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规定》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要求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规定》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四是明确审计机关对内审已整改问题不再反映。根据《规定》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今后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对于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规定》明确审计机关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各单位应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规定》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